一、为使书刊资料,既能充分利用,又不受损失,特制订本办法。
二、图书和过刊借期为三个月。凡逾期者,按每本(卷、册)每天罚款壹角。
三、读者借阅的书刊不得圈、点、划线及批注,不得撕毁图片、照片或丢失。
轻度污损书刊者,除归还原书外,不很影响阅读的,赔以原价;
部分影响阅读的,赔原价之二倍;
严重污损并影响阅读的,赔以原书价之三倍;
剪窃书刊内容及插图者,按原书价十倍罚款;
偷窃书刊者,按原书刊价罚款三十倍,并交所处理。
四、读者遗失书刊,无法购得相同版本时,可按下列办法赔偿:
1、普通图书赔原价之十倍(原版书刊价格昂贵,请妥善保管,以免损坏引起不必要的经济损失);
2、期刊合订本按该刊全年价的五倍赔偿;
3、期刊单行本丢失一册,按全年价的三倍赔偿。
五、遗失的书刊经赔偿后又重新找回者,半年内可凭赔款收据来本馆办理退款手续。
六、读者不得以遗失为名,将所借之书刊占为私有。如有发现,除收回原书刊外,并视其情节轻重,予以批评教育及处分